1. |
申請書。(正本1份,影本1份) |
2. |
負責人國民身分證、公司登記、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工廠登記證影本。但依法免辦者,免附。 |
3. |
求才證明書正本。(自核發求才證明書之日起60日內為有效期限) |
4. |
聘僱國內勞工名冊正本。(對求職人應徵而未錄用者,應據實註明未錄用理由) |
5. |
外國人工作地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開具雇主無違反相關勞工行政法令規定證明書正本。(自開立日起60日內為有效期限) |
6. |
審查費新台幣200元整之郵政劃撥單收據正本。另可至本會職業訓練局櫃台現場繳交,補正案件請檢附退件函正本。
|